前段時間有讀者私信留言咨詢菁科人力小編,員工在參加公司活動或者團建的時候不慎受傷,算工傷嗎?能不能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呢?今天,菁科人力的小編就以媒體發(fā)布的一則消息來以案說法。近日,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類似的一起案件。
2022年,年過50歲的李某,與太倉一家餐飲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務合同。合同約定:李某從事服務員工作,根據(jù)餐飲公司實際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服務;在勞務合同期內(nèi),李某必須服從公司工作安排。
沒有預料到的是,李某在參加公司組織的蛙跳活動中受傷,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由于餐飲公司不愿賠償,李某將公司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某與該餐飲公司簽訂勞務合同,雙方構成勞務關系。在該起事故中,餐飲公司對李某遭受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對于李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此事一經(jīng)報道,網(wǎng)友眾說紛紜,有質(zhì)疑十級傷殘等級的;也有說在公司沒有自愿參加這一說法的,都是被迫自愿;更多的是詬病團建活動的,較多數(shù)網(wǎng)友都有過被迫參與公司集體活動或者團建活動的經(jīng)歷。
至于傷殘等級,也簡單說一下,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級,等級的劃分標準,賠償標準以及保險條例都有明確規(guī)定。十級傷殘為最低級別,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十級傷殘賠償金,賠償標準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上述費用將由企業(yè)承擔。同時,單位還應該負擔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月繳納社保;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還應當負擔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所以,涉事餐飲公司就算與李某簽訂的是勞務協(xié)議,雙方是勞務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無法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但依然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相反,如果上述公司和個人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為員工購買了社保,那么這筆費用就直接報工傷保險就行了。
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實際判例中,有很多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是勞務協(xié)議或兼職協(xié)議,但依然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條款不當就會得不償失。該餐飲公司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的工傷保險,勞務關系也沒有購買雇主責任險,所以最后的責任都自己扛了,所幸是十級,如果是級別較高的重大傷殘,公司現(xiàn)金流必將傷筋動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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