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在以前這種認為是正確的,但是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這里明確了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才是勞務關系,反之就是勞動關系。另外,按照《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人仲委[2017]1號)》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
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yè)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社會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會保險待遇爭議不包括本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就可以認定勞動關系,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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