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是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不對等關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wěn)定關系;勞動關系是按照《民法典》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
2、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是平等民事主體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
3、客體不同。勞動關系的客體是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務關系的客體比較廣泛,既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 (人格和身份)。
4、兩者關系的穩(wěn)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穩(wěn)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xù)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結合的關系,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潔或者延時清結的關系。
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主要區(qū)別在于:關系存續(xù)時間、侵權歸責原則、管理關系不同,一般來說雇傭關系比勞務關系較為穩(wěn)定。